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_住宅區後院削線修正案

2022.01.22
法令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于民國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

第15條原條文明訂住宅區內建築物須設置後院,規定住宅區種別之深度及深度比,且最小深度不得小於1.5公尺。

為解決住宅區建築物受限於後院深度比規定須逐層退縮,造成建築量體規劃設計不合理之課題, 放寬住宅區後院深度比之檢討範圍為自建築基地後面基地線深度五公尺範圍。

修正後條文調整為住宅區內建築物須設置後院,且其最小淨深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但自建築基地後面基地線超過深度五公尺範圍部分,不受後院深度比之限制。